印刷企業(yè)五項管理制度

(適用于包裝裝潢印刷企業(yè)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(yè)

一、承印驗證制度

第一條:公司設立驗證員,負責承印驗證工作。

第二條: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,必須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(或縣級以上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《商標注冊證》,收存其復印件,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。

第三條: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,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,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。

第四條: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,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證;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,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。

第五條: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,必須事先向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備案;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,不得在境內銷售。

第六條:印刷布告、通告、重大活動工作證、通行證、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,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,驗證印刷企業(yè)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的準印手續(xù),并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(yè)印刷。要保存委托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,以備查驗;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。

第七條:印刷機關、團體、部隊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,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、工作證、會員證、出入證、學位證書、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(yè)證書等專用證件的,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,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。

第八條: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,必須驗證有無事先向市、縣、區(qū)出版行政部門備案;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,不得在境內銷售。

二、承印登記制度   

第一條:公司設立登記員,負責對承印的出版物等進行登簿記錄工作。

第二條: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時,登記員要根據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對印刷品的名稱、印刷數(shù)量、印刷合同、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個人身份證、有關批準文件、介紹信或證明等進行登記,以便備查。

第三條:印刷任務完成后,還要對成品數(shù)量、交付情況、半成品和廢次品的處理、印件原稿、底片的交付情況等進行登記。

三、印刷品保管制度  

第一條:印刷品的保管和發(fā)放等工作,由企業(yè)倉庫保管員負責。  

第二條:印刷品印刷完畢后,要全部交由倉庫保管,倉管員要根據各工序的交接單進行核對,確保所有產品都進倉。

第三條:倉管員要妥善保管印刷品,作好保密工作,防止印刷品遺失,并做好防潮、放火工作。

第四條:印刷品的出倉,要嚴格按財會部門開具的出倉單發(fā)貨。   

四、印刷品交付制度

第一條: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,須將印刷品全部(含成品、半成品、廢品等)連同印板、底片、原稿等交付委印單位或個人,不得擅自留存;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,必須全部運輸出境,不得在境內銷售。

第二條:印刷的其他印刷品,應按規(guī)定將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單位或個人,對有規(guī)定不能留存樣本、樣張的,若企業(yè)因業(yè)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、樣張的,應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,并在印件上加蓋“樣本”、“樣張”戳記后,可留存妥善保管,不得丟失;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,必須全部運輸出境,不得在境內銷售、散發(fā)。

五、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

第一條: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出版物殘次品、廢品,不得隨意丟棄,由車間負責收集交給倉庫,由倉管員負責銷毀。

第二條: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的殘次品、廢品也不得隨意丟棄,由車間收集并交給倉庫。再交給委托印單位,或經委印單位同意后銷毀。

第三條:在印刷其他印刷品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及廢品,也須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,不得隨意丟棄。 

第四條: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特種印刷品,或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,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辦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公 司 名稱(蓋章):

法定代表人(簽名):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   月    日